《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于1996年1月29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94号发布施行。《办法》共6章24条,规定了总则、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作用、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罚则、附则等内容。
附:部分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第六条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第十二条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是指对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的标示。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