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施行。该法共6章28条,规定了总则、组织、职责、标志、财产与经费、附则等内容。
附:部分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权利。
第四章 标 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