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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时间:2013-12-13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于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施行。该法共628条,规定了总则、组织、职责、标志、财产与经费、附则等内容。
  附:部分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权利。
  第四章 标 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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