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及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如下职责:
中国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中国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