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大会主席团召集;闭会期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法定代表人。执委会负责指导地方分会、行业分会的工作。地方分会包括省(区、市)、地(市)、县(区)级红十字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行业分会有铁路系统红十字会。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有办公室(人事部)、赈济救护部、筹资与财务部、组织宣传部、联络部、监察审计室等部门和机关服务中心、训练中心、备灾救灾中心、援外物资供应站、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事业发展中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报刊社等直属单位。
执行委员会设有7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分别为应急工作委员会、救护工作委员会、全民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筹资工作委员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学校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