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阳光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设立的公益项目,专项救助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一、申请人资格
(一)凡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家庭经济贫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未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二)国家医保或新农合等报销比例未达到90%地区。
二、填写《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
请登录中国红基会网站(http://www.crcf.org.cn/),在“天使阳光基金”页面下载打印《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三、申请人须在《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内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及最新生活照片;
(二)农村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患儿心脏超声诊断报告单和病情诊断证明;
(四)城乡低保、军烈属需提供低保证、军烈属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孤儿需提供当地民政局或福利院证明;残儿需当地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及相关证明。
四、递交申请
持填好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盖章,之后寄送至县级红十字会审核盖章。再由县级红十字会向省市级红十字会逐级上报审核,由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报送终审。家长或监护人可通过办公室电话查询资料报送情况。
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电话:010-65136497
五、评审
在资金到账的情况下,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适时召开评审会议或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并在官方网站公示。
六、通知入院
评审名单公示3天后,由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向各省红十字会发送资助名单,由省级红十字会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并寄发《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指导家长带患儿于4个月内入院完成手术治疗。
七、资助标准
受助人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报销后,按以下标准资助:
(1)家庭自费10000元(不含)-15000元(含),资助标准为10000元;
(2)家庭自费15000元(不含)-20000元(含),资助标准为15000元;
(3)家庭自费20000元以上(不含),资助标准为20000元。
八、患儿手术完成后,按以下流程办理资助款拨付手续
如患儿就治医院无法直接办理医保报销,提交以下资料至省红十字会;如就治医院可以直接办理医保报销的,由定点医院向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监护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的《天使阳光基金资助告知书》回执一份。
(2)住院首页(有医院印章)。
(3)出院记录(有医院印章)。
(4)费用清单(可以是复印件,但需有印章及说明)。
(5)患儿术后照片(可提供电子版)。
(6)医疗票据,具体要求如下:
①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患儿,直接由定点医院向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提供患儿住院医疗票据原件。
②参加“新农合”、“城镇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的患儿,且定点医院可直接办理医保报销的,由定点医院向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基金办公室提供患儿报销后的原始票据;如定点医院无法办理医保报销的,由患儿家长或监护人先到上述部门报销,报销后复印住院医疗收据和报销补偿单,并加盖报销部门公章附以说明后,提报至省红十字会。
③在定点医院无法直接医保报销的患儿,家长或监护人请以患儿名字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任选一家金融机构,办理一张银行卡或存折,并将银行卡或存折首页复印件及患儿户口簿复印件报送至省红十字会,以便拨付资助款;
九、评审回访中,有隐瞒手术情况导致评审通过的,中国红基会将撤消该患儿的资助,资助款用于其他求助患者的资助。
十、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在资助告知书约定时间内完成手术治疗的患儿,可延期至下一次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资助款先用于评审通过的递补患儿。
十一、不在资助范围内的请勿申请:超龄、其它疾病及医保或新农合报销比例达到90%的地区的先心病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