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规定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四)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九)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一)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