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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的意义及献血须知
时间:2013-12-19 作者: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 收藏]

 

相逢便是缘,在中华大地上,我们通过小小的网络连接起了跨越地域的真情,我们要把快乐和幸福带给所有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的人们,在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不管是在网络中,还是在现实中,我们都应该把这份爱发扬开来,把真情融于我们的血液,一直传递下去。

无偿献血是人间传递真情的红色纽带,更是中华民族团结互助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是救死扶伤,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作为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我们当积极响应国家政府的号召,携起手来,共同参加到无偿献血的行列,用我们的涓涓热血、殷殷深情救助那些危难中的同胞,用我们的爱心,去营造一个充满“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美丽家园。

世界献血者日起源

 为鼓励更多的健康人无偿献血,宣传和促进全球血液安全规划的实施,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献血组织联合会、国际输血协会将614定为“世界献血日”,决定从2004年起,将每年的614定为“世界献血者日”。之所以选中这一天,是因为614是发现ABO血型系统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卡尔?兰德斯坦纳的生日。

献血好处多:

   对参加无偿献血者我们要经过全面的体检,对采集的血液我们要经过(包括艾滋病、梅毒、甲肝、乙肝、丙肝等八项)全面仔细地检验,对不合格者,血液中心将及时通知其本人并保密,所以参加无偿献血也是对自已身体的一次全面的免费体检,是健康的标志

大量科学研究证明献血有益健康:

1、可预防、缓解高粘血症

2、可预防、降低心脑血管病的发生

3、男子献血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

4、可促进、改善心理健康

5、有利于体内新陈代谢,可延年益寿

 献血须知:

无偿献血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代表社会文明风范,我会依照红十字会法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协助政府进行无偿献血的表彰工作。

现在医院需要临床用血,以前献全血6袋分离出来的成分血相当于现在献一袋成分血,而且成分血48小时就可以恢复,所以对人体影响也小,但是对血液要求很高,所以要在血液中心机采室进行检查血小板,血色素等合格后才能采取、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捐献成分血,经检验合格才可以捐献。

参加无偿献血者请餐后献血,但不能食用高脂肪、高蛋白、豆制品及油炸食品,前一天晚餐不得醉酒,并请携带身份证。

1、献血有害健康吗?

:健康适龄的公民参加献血不仅无损健康,而且适量献血还对身体有益。

2、为什么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却要有偿用血?

答:① 这是国际惯例。全世界都实行公民“无偿献血、有偿用血”,这是国际惯例,并不是本市特例。

②无偿献血者献出的血液不是立即就可以给病人输注,而是需要进行多次严格的检测、分离等环节才能用于临床,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送等过程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费用,该成本费就是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共同核准,全国统一执行的血费。

③只要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均可免费用血(本人献血未满800毫升的,按其实际献血量三倍报销;本人献血满800毫升的,终身免费无限量用血;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的,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报销)。只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没有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其用血才需要收费。

④镇江市的血费是参保的,有医保的病人血费可以到医保部门报销。

 

3.为什么少数人会发生献血反应首次参加献血的人中有极少数人会发生晕眩反应。其表现为心慌、头晕、面色苍白、恶心等,然后出汗,出汗后面色逐渐红润,症状很快消失。上述晕眩反应经适当护理,无一例发生意外。造成这种反应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对献血缺乏生理知识,精神紧张;有的是心理因素,看到别人晕眩,自己也觉得晕了;有的睡眠不够充足;有的未进早餐;有的献血前疲劳过度等等。

4.验血请伸左手无名指  化验血常规的采血为何选手指?又为何选左手,还有为何专选无名指?又为何选指头腹内侧刺血?

   操作方便与安全:手是人体日常裸露部位中最灵活、最能自由活动的器官。它能伸能缩,能与医生主动配合,让医生操作方便。此外,手指尖部有十分丰富的毛细血管网,但无较大的动脉和静脉,这样既能满足采血的需要,又可避免大量出血。

   影响功能少:采血虽是微小的人为创伤,且为无菌操作,但小创口仍需数天才能完全修复。大多数人都用右手,即精细动作一般都是用右手来完成,左手则相对空闲时间多。所以采血选左手,影响用手的功能也就少。

   创伤后遗小:手部活动量大,在解剖生理上,每个手指的屈指肌腱都有滑液囊包裹,起到润滑抗震和减少摩擦的生理作用。各手指滑液囊的大小、深浅和流通情况各有不同。食指、无名指的滑液囊相对独立,互不相通。无名指的滑液囊又位于掌浅部,故有创伤后,即使感染也一般不会引起手掌的深部病变,不会连累其他手指。

   疼痛感觉轻:手指因神经末梢丰富,是人体感觉最灵敏的部位。但各指头的神经支配不一,相应疼痛阈值也不尽一致。无名指的内侧由尺神经支配,外侧则由正中神经支配。如在无名指尖中部刺血,则会使尺神经和正中神经末梢同时受刺激,引起的疼痛较强;如取无名指尖内侧刺血,则只牵动尺神经末梢,因感应范围最少疼痛也相对最轻微。

   因此,到医院做血化验,凡用血量少于0.1毫升的检验项目,如血常规、血型、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测定、查疟原虫等单项血液检验均可采用此指末梢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
Health examination criteria of blood donor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
1预检献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 previous blood test
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2
2非预检献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n't previous blood test
预先只进行体验,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总则
3
1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查(初检),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
2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
3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次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3
4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3
5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
6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验,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4
1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
11年龄:18~55周岁

4
12体重:男≥50kg,女
≥45kg
4.1.3
血压:90 mmHg140 mmHg/60 mmHg90 mmHg,脉压:≥30 mmHg或:12.0 kPa18.7 kPa/8.0 kPa12.0 kPa,脉压:≥4.0 kPa

4.1.4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100/min

4.1.10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
献血者血液检验要求

4.2.1
血型检测

4.2.1.1 ABO
血型(正、反定型法)

4.2.1.2 RhD
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4.2.2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 0,女≥1.050 0;相当于男≥120 g/L,女≥110 g/L

4.2.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7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
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
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事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4.4.9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南血)

4.5.7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性。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
献血量及献血时间间隔

4.6.1
献血量:凡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献血者,一次可献血200mL 400mL

4.6.2
献血时间间隔

4.6.2.1
献全血:六个月以上。

4.6.2.2
机采血小板:每隔4周采集一次。如间隔时间少于4周时,则采集前血小板计数应≥150× 109/L以上。

4.6.2.3
机采血小板后,应间隔4周以上方可献全血,以后再献全血应按献全血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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