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总字〔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加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旅游局根据十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决定合作开展导游人员救护培训工作,以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的资源优势,增强导游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救护技能,降低突发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的致残、致死率,切实保护游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持导游证(IC卡)的导游人员。
二、培训内容和形式
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心肺复苏、创伤救护、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针对导游行业特点的救护知识和技能。
培训形式为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
三、组织实施
(一)为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作为导游人员岗前和在岗培训的重要内容。
(二)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红十字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与当地旅游局(委)协商确定,严格规范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三)参加培训人员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救护员证》。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红十字会和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和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共同搞好导游人员的救护培训工作。
(二)注重培训质量,严格考核发证。各地应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教学质量,严把考核发证关。
(三)积极沟通,加强协作配合。各省(区、市)红十字会和旅游局(委)在开展救护培训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量确定培训方法、合作方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